青海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自7月份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各地区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按照各阶段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实施工作,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目前,部分地区的实施方案已进入核准阶段。为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此项改革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 做好实施方案制定、报批工作
(一)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改革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加快进度,切实做好本地区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确保全省改革工作按时顺利推进。
(二)尚未制定实施方案的地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专门政策,稳妥解决遗留问题,围绕改革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
(三)各地区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审定同意后,于10月底以前报省人社厅、教育厅核准。
二、做好过渡总结工作
尚未完成过渡工作的地区,要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报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总结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86号)要求,积极开展人员过渡工作,并按时报送过渡工作总结和过渡人员数据统计表。
三、做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
实施方案报经省人社厅、教育厅核准的地区,要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岗位设置工作程序和要求,抓紧开展本地区的中小学校、教育机构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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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召开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全面启动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据介绍,这是我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据悉,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州、区(县)教研室、电化和装备教育、校外教育机构和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教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