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

相关政策2018-07-05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五条  交通事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六条  交通事故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四)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五)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全面分析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因果关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既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