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8号)精神,现将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按104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五·七工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不参与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不参与本次养老金调整。
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执行。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增资
每人每月在2016年末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40元。
(二)工龄增资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三)比例增资
每人每月按退休人员2016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发(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对象和标准
(一)高龄增资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对2016年1月1日之后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对2016年1月1日之后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80元。
(二)艰苦边远地区增资
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分为三个档次,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3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乌鲁木齐市属于二类地区。
(三)军转干部增资
退休人员中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如果还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每月2534元),按平均水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