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维修资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含征迁安置房)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交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与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五条 住宅或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规定的交存标准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包含开发企业产权保留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
第七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按续交方案存储到原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续交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但未交存或未足额交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原交存规定进行补交。
第九条 实行由业主大会管理维修资金的,资金划转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