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是有规定的。
事实上,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 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 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
其实,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是有规定的,根据有关规 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均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设立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 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 作他用。
但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这就让人引发了深层次的思考,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关键不是把钱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种规范的 管理机制,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值得认真思考。
下面是由某住宅物业管理处制订,获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以下供参考:
(1)本体维修基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作退还。
(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30%用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9%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经经业主委员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9%以上业主同意,日常维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
(4)房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基金账内。
(5)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