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使用范围及缴纳比例标准

相关政策2018-06-21才子老师

为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关于改革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机房改〔2014〕169号)、《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杭政办〔2006〕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本着必须维修、专款专用、便捷使用的原则,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单位维修基金和购房人购房时按建筑面积交存的个人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若有挪用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购房人所有。维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统一由购房人按本规定使用。

三、省直单位维修基金由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中心,下同)负责管理。基金中心对维修基金按幢设账、记账到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维修费用,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分摊的维修费用在业主维修基金账户内列支,先使用分户利息,再使用本金,使用本金不得超过原维修基金本金的70%。上述资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筹措。

如部分业主愿意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由其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使用其账户内的维修基金。

五、已售公房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灭失的,相关产权人可凭有关材料向基金中心提出退款申请,基金中心按照维修基金来源退还:

(一)个人维修基金返还业主。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单位维修基金返还原售房单位;如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纳入政府住房发展基金。

相关产权人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须由原售房单位加盖公章)。

2.房产客体灭失的证明,如《产权调换协议书》或《货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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