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昆明市自2018年3月1日起调整新建商品住宅限售政策,加大对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其中,对主城二环路以内,呈贡新区以及船房河、广福路、彩云路、鲜花大道至滇池围合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据了解,受限的新购新建商品住宅仅指一手房,不包括二手房。已于3月1日前备案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受此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和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于3月1日正式下发了《通知》。
《通知》共有十条,除明确对3个区域的商品住宅进行限售外,还要求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同云南银监局指导云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昆明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规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单职工缴存家庭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80万元”下调为“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
设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轮候期为两年(即缴存人上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外,调整公积金首付款比例。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住宅的,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住宅的(含原有一套住房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土地供应方面,要求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落实供地计划,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并要求促进项目开发建设,加快商品住宅供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加快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促进项目开发建设,形成市场有效供给。对“三旧”改造(即:城中村、旧厂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和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用地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分片开发、分期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