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信委发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并协助市经信局做好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复核及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