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省17市“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其中:济南等11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80元,莱芜等6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60元。
二、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