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党搞革命、搞建设、搞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热切期盼。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习近平
概述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一、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劳动者因疾病、伤残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由市县区社保局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办。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并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由市县区社保局经办。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由市县区社保局经办。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由市县区社保局经办。
政策摘要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本市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经市人社局、工信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实行单建统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缴纳。
大病互助基金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其中,单位为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缴纳0.75%,职工个人(包括退休人员)缴纳0.25%,目前缴费为单位每人每月19.06元,个人每人每月6.35元。
(三)待遇政策
医疗保险由个人账户和统筹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划入: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所交的2%,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单位为职工交的6%,按不同比例分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的0.7%;36岁至45岁的0.9%;45岁以上的1.2%;退休人员3.5%。其余作为统筹基金集中使用。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2.统筹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疾病的费用;住院期间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和医疗费数额,采用“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办法进行报销。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