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11月2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现就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二)关于缴费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