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向大会提出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养老保险条例”面临新矛盾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自1999年出台以来,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养老保险制度。
至2007年底,全省参保人数为1076万,离退休人数为160万,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1180元(2008年调整后为1310元),人均养老金水平居全国省市第三位,仅次于北京、上海,基金累计积余604亿,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就业方式多样化,以及城市化的推进,现行条例在具体运行中显现了一些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矛盾: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参保;个人帐户没有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陈小恩认为,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性,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条例修改草案扩大了参保对象和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对象和范围涉及用人单位、职工两方面主体及其权益。从浙江实际出发,本次条例修改草案扩大了参保对象和范围。
所有的参保用人单位实现全覆盖。即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此事项有关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参保人员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既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据省人事厅统计约有10万人)。
在本次的修改案中,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概念作了新的界定。即包括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为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
最低养老保险金标准调整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0%
现行条例规定,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低限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0%的,按照40%予以补足。
但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存在不合理性。比如,按照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的40%计算,宁波、绍兴、湖州的最低基本养老保险金均高于当地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