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
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金体系必然是广覆盖、保基本,主要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受城镇化水平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金体系还难以惠及广大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养老金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发展,也根据不同种类养老金的特性。建议,第一扩大养老保险缴费覆盖面,适当降低替代率,积累更多的统筹资金,使个人账户运转起来。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力度。通过国家立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制约企业的短期行为,可以保证企业年金保险这一长期目标的实现,调动企业和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使其得到较快发展。第三建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有计划地参与实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保的主动性,使职工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生活得更好一些。
做实和强化个人账户基金
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例,这些国家要求国民每人都有一个独立的个人账户,每月存入多少资金,资金投资在了什么地方,每月定期会有汇报,这使得基金的投资受每一个人的监督,养老金的调度使用更透明。人们对自己个人账户的资金有了清楚的了解后才会愿意储蓄更多的资金,合理进行投资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才能规划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国家也能筹集到更多资金减轻财政负担。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1)基金的筹资、征缴以及基金的违规挪用都与法制不健全有关。我国应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规范养老金的征、支、投。对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及其隶属的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的督查管理,用法律手段防止养老金不必要的流失。
(2)为避免行政工作的浪费,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借鉴智利、新加坡、美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养老金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负责管理投资的是独立的政府或者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的支出和相关联政策标准的制定则是由社保部门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养老保险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可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