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调解省直参保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及有关事项的关照(粤社保函[2008]33号)
2008-02-14 09:12
粤社保函〔2008〕33号
关于2008年度调解省直参保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及有关事项的关照
介入省直社会保险各单元: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务厅《关于2008年度调解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的关照》(粤劳社发〔2008〕2号),现就调解2008年度省直参保企业退休职员(以下简称“省直企业退休职员”)的根基养老金及工伤职员的伤残补助等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介入省直根基养老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含今日)已按划定领取根基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以下步伐调解根基养老金:
(一)执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惠州、江门和中山尺度的省直企业退休职员每人每月别离增进111元、155元、100元、99元、74元、84元、84元和99元,开国前介入革命事变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开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别离增进根基养老金222元、310元、200元、198元、148元、168元、168元和198元;执行其他地域尺度的省直企业退休职员每人每月增进根基养老金63元,开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进根基养老金126元。
(二)在上述第(一)项调解的基本上,按已审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再增进1.5元根基养老金。个中开国前老工人按本项调解增进的根基养老金不敷45元的,按45元调解。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职员每人每月再增进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罗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职员每人每月再增进50元。
(四)1953年年底早年介入革命事变的退休职员(不含开国前老工人)和原工贸易者每人每月再增进30元根基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基养老金经本次调解后仍未到达地址市月人均根基养老金程度的,按地址市月人均根基养老金程度计发。
二、介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含今日)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的工伤职员,其伤残补助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步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