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某打扮公司的员工,2016年11月29日晚,王某在公司上班时代,被公司员工刘某拿铰剪扎伤眼睛。王某向公司地址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检察,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然后向王某地址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帮忙观测关照书。2016年12月31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关照书》,以究竟不清,有关证人无法加入为由,中止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王某不平,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关于“究竟不清”可否作为中止工伤认定的来由,有两种概念:
一种概念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工伤认定步伐》第二十条划定了中止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究竟不清,有关证人无法加入”不是法定事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止工伤认定没有法令依据,应予取消。
另一种概念以为,因王某与某打扮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彼此抵牾,且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核实,本案究竟无法认定,工伤认定应予以中止。
【评析】
笔者拥护第一种概念,“究竟不清,有关证人无法加入”不是法定事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止工伤认定没有法令依据,应予取消。来由如下:
起首,工伤认定部分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关照具有可诉性。对工伤认定中止关照不平,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虽未明晰划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未将其列入行政复媾和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划定,笔者以为工伤认定中止关照应属于“对国民、法人可能其他组织权力任务发生现实影响的举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应予受理。
其次,工伤认定中止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力任务仍发生现实影响。固然从外貌上看,工伤认定中止关照并不是一个完备的行政举动,而是一个措施性举动,可是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力任务发生现实影响,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步伐第十一条明晰划定了工伤认定部分的调稽核实职责,工伤认定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任务对事情危险举办调稽核实,并按照两边提交的证据及调取的证据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除因法定事由,工伤认定部分不能随意中止工伤认定措施,即工伤认定部分在作出中止工伤认按时,只能依据法令和行政礼貌、处所性礼貌,也可以参照合用部分规章和处所规章,但不能合用规章之外的其他类型性文件来作出中止工伤认定。假如工伤认定部分拒不推行法定职责或耽搁推行法定职责,随意中止工伤认定,必将延迟工伤认定的限期,加害申请人的措施权力,对国民、法人可能其他组织权力任务发生现实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