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职员
延迟缴费有关题目的关照
鲁人社发〔2015〕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奇迹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多少划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政谋划定,经研究,现就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职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员)延迟缴费的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本关照所称延迟缴费,是指参保职员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划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迟缴费至满15年。
二、参保职员申请延迟缴费时,按下列步伐别离确定继承缴费地: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的关照》(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山东省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实验步伐的关照》(鲁政办发〔2010〕50号)实验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活动就业转移根基养老保险相关的职员,继承缴费地为其当前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当局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实验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活动就业转移根基养老保险相关的职员,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在户籍地的,继承缴费地为户籍地;根基养老保险相关不在户籍地的,继承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地址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承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参保职员延迟缴费,若切合前提、在企业继承就业参保的,凭证国度和省有关划定由企业和个人配合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承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承缴费地参照内地机动就业职员的步伐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职员申请延迟缴费的,按下列步伐治理:
(一)参保职员该当在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缴费的申请,并自到达法定退休年数的次月起定时足额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
本人未实时申请可能因各类缘故起因,在延迟缴费时代未定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划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承延迟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