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事业单位也可以参保
省政府新闻办宣布《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下称新《办法》)修订通过。据悉,新《办法》扩大了参保人群,调整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并明确了责任认定办法。据悉,新《办法》自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另外,新《办法》还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
覆盖人群有望扩大到900万人
据了解,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为576.9万人。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扩大覆盖范围后,受工伤保险保障人群有望扩大到900万人。另据悉,本省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今后将开辟其它通道,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
新《办法》调整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同时明确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这两种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出调整:五级伤残由之前的18个月工资提高至22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六级伤残从16个月工资调整到18个月,七级从14个月调整到12个月,八级从12个月调整到10个月,九级是10个月调整到8个月,十级从8个月调整到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规定为:五级伤残34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明确为:五级伤残为34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另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全额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不足1年的,只可享受10%的补助金。例如,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55岁及以下工伤职工才可享受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