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五险一金2018-10-10王新老师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关于启用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2号)精神,2016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48372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42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09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并补缴5月份缴费基数差额。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2016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4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2660元/月(242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24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6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87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927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129元。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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