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的告示
为做好2016年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事变,依据《厦门市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暂行步伐》(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暂行步伐的实验意见的关照》(厦劳社〔2010〕185号)、《关于开展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事变实验意见的关照》(厦府〔2011〕209号)以及《厦门市人民当局关于完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有关事变的关照》(厦府〔2013〕201号)的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缴费工具及缴费时刻
2016年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工具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切合享受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已参保城乡住民。
缴费时刻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2月20日。
二、缴费事项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回收“稳固不报”的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住民未治理停保或改观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回收“一卡通”扣费的城乡住民,务必于划定的扣费期内存足金钱,地税部分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举办扣费。
回收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下辖参保住民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并于划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分(或通过地税网站)治理申报缴费。
三、2016年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住民,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址地地税局办税大厅治理补缴,也可通过地税网站“个人社保在线缴费”成果自行补缴。
厦门市处所税务局
201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