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太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及缴存基数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7%,个人,2% ,大病医疗:5元
工伤保险:单位,0.6%,个人不用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10%,个人,6%
说明:2013年太原市社平工资:3325元,最低工资(标准):1125元,社保基数(最低标准):1995元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一)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自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3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290元;清徐县1190元;阳曲县1090元;娄烦县99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9元,3倍为12027元。
4、缴存基数超过12027元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纳税。
5、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