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于改善工薪阶层居住条件,解决缴存职工买房租房困难问题。为了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确保公积金缴存职员合法权益,为缴存职员提取公积金提供法律依据,国务院于1943年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于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后一直沿用至今。
【政策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执行时间】:2002年3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缴存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部分城市公积金管理条例一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