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凭证可以享受奖励和优待。
公司各二级单位:
按照陕西省卫计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提早做好下一步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调标工作和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业务对接,确保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到应有的奖励,现要求各单位在完成本次2016年下半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上报工作的同时,一并完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核工作(特别重要)。具体工作及要求如下:
1、各单位计生管理人员逐一复核正在享受补助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则上要求发放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独生子女年龄在1967年5月1日以前的,按事实认证;二是按照陕西省相关政策,再婚重组家庭的夫妻双方或单方可以照顾享受独生子发父母补助金但又不符合或当前无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根据陕西省卫计委基层指导处的意见可以采取单位出具证明的方式认定享受优惠奖励。
2、根据2016年9月29日公布的《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陕卫指导发(2016)134号)文件精神,陕西省取消了独生子女16周岁以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龄限制,也就是说独生子女超过16周岁的家庭因故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该文件已上传至计生网站,请计生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
3、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2016年期间凭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办证登记台账、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人员,请各位通知本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必须到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生部门补(办)证((第一条中提到的两种情况除外)。2017年1月1日起,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行政事务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