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税务政策2018-09-29李一老师

以2008年11月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起点,国家先后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以上政策统称为“新增值税政策”),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正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上述政策与1994~2007年间发布的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统称为“旧增值税政策”)相比,虽然整合和沿用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征税范围、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等内容,但在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以及增值税的计算内容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新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进项税额采取了允许抵扣的办法。

一、纳税人的变化

(一)降低了纳税人划分时经营规模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0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50万元(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8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80万元。

(二)增加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自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规定在旧增值税政策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一)统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旧增值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商业和其他两类分别适用4%和6%的征收率,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但在具体实施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准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因此,新增值税政策不再把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为商业和其他两类设置两档征收率,而是统一降低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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