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3、哪些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能否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