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专门为可能遭受失业风险的职业人群设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内容,它是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不断健全完善。近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失业保险的服务对象已经由过去单一的国有企业职工转变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劳动者,服务功能也由过去单纯保障失业人员生活逐步转变为“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近年来,全省人社、财政和地税等部门通过强化扩面征缴、对企业开展稳岗补贴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等手段,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帮助了失业人员求职就业,减轻了企业负担,稳定了就业岗位,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减少企业支出,增加职工收入
2016年3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从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即单位和个人费率各降零点五个百分点。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意义重大,不但能够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加就业,同时还能增加职工收入。特别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企业迫切需要“轻装上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预计全省每年将为企业减少支出7亿元以上,为职工增加收入7亿元以上。这使得企业将有更多资金用于发展生产,职工个人将有更多的钱用于消费。以月收入3000元的职工为例,他每年可因此增加收入180元,其单位也因此每人每年减少支出180元以上。同时,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也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打下了基础。
近年来,在全省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额增长较快。2016年全省征缴失业保险费42.5亿元,当年收支结余19亿元,基金滚存结余近140亿元。在失业保险基金当期结余和历史结余较多的情况下,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