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1月的一天,李某德来到上杭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要求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他拿来《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某外资企业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与某外资企业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工作人员从他提供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发现,李某德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有15年,要求他提供个人档案(也就是在外资企业工作前的劳动合同书),李某德除了拿来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书外,再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档案,包括劳动合同书。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就只能凭他提供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书所签订的用工期限计发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德实在提供不了,因为,他已经工作了近20年了,除了在此之前的外资企业的工作经历,他还在其他5家企业就业过,除了最开始的企业没有为他办理失业保险外,后面就业的5家企业都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但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未给他本人,所以他无法提供其他企业就业的劳动合同。如果按照提供劳动合同来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德只能算3年的工龄,以此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只能领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1050元(上杭县最低工资标准)×0.7(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的70%)×6个月(失业保险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4410元;如果按李某德的实际工龄(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缴费每满1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1050元×0.75(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的75%)×24个月=18900元。差距太大,李某德不服,他说:“我已经50多岁了,再就业很难了,身体又不好,还指望有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来保障基本生活。就因为我提供不了劳动合同书,就享受不了失业保险待遇,我不能理解。”为此,他当即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按《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处理】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能提供劳动合同书的,就按劳动合同期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提供劳动合同书的,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必须依法维护失业保险参保人的权益,企业和劳动者依法按时足额履行了缴费义务,劳动者失业后,就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裁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根据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协议书)和《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记录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