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失业保险缴费新规定

失业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东莞失业保险缴费最新规定

  自2016年7月1日起,东莞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同时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方针政策,确保东莞失业保险工作有条不紊进行,东莞社保局根据新条例以及东莞目前实际情形,对2016年度东莞失业保险缴费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缴费规定如下。

2016年度东莞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1、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底:0.5%

  2、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30日:1%

  职工本人缴费比例:0.5%

  缴费基数:本人工资

  缴费基数上限: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7518元

  缴费基数下限:最低工资标准

【补充说明】:

  1、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从2016年7月1日起,外地户籍人员也需缴纳东莞失业保险费用。

  3、为减轻企业负担,2016年下半年暂缓执行费率调整政策,继续维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从2016年1月起设置两年过渡期,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单位费率为1.5%,即从2016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从2016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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