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失业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7日

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2016年1月1日之前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条 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条 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需延长办理时效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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