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失业保险两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126号)的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失业保险两项补贴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和作用。
二、内容及要求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支出的项目包括:
(一)岗位补贴
1、岗位补贴条件
对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不正当裁员,全员参保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面临突发事件时,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障了职工基本生活,在单位停产、半停产或职工待岗期间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对参保单位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岗位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
按申请上年度12月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享受期限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对参保单位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安置人数给予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岗位补贴。
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
3、岗位补贴申报资料
(1)岗位补贴书面申请报告及《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附件一)、《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二);(2)申报日的上月工资发放表(或工资发放汇总表)及发放凭证;(3)单位连续5年失业保险缴费证明;(4)单位制定的稳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的承诺书;(5)停产、半停产职工待岗文件。
(二)转岗培训补贴
1、转岗培训补贴条件
对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不正当裁员,全员参保且按时足额缴费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转岗培训工作,并成功实现转岗安置的,可以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2、转岗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5]34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执行,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