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再就业工程中的三条保障线之一,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失业者提供物质帮助,使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得以维持,为其再就业提供缓冲期和就业培训指导,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事业取得快速发展,无论参保人数还是覆盖率均取得较快增长,发挥了失业保险的基本职能。然而,与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日趋增加相反,我国长年存在比较严重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大于支的现象,导致大量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据财政部公布的《关于2016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2016年失业保险收入1139亿元,完成预算的124%,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1081亿元,比上年增长22%,完成预算的123%。2016年失业保险支出450亿元,完成预算的91%,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181亿元,比上年仅增长13%,完成预算的88%。连年的收大于支,造成了失业保险基金滚动结存大幅增加,2016年收支结余689亿元,年末滚存结余已达2930亿元,2007年这一数字仅为979亿元。基金累计结余过多,支出渠道过窄,惠及参保人群人数过少,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过低,严重降低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原因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收入和支出、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具体表现为:
(一)缴费人群与需领取人群错位导致基金滚存结余沉淀。我国失业保险缴费主体是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这些群体基本不存在失业的风险,他们的缴费等于给失业保险基金增加了一个隐形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另一方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有着严格的门槛限制条件,即参保缴费达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者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大批真正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体制外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如农民工群体、企业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的新生失业群体等由于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缴费时间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障碍、缴费不能随身携带等原因而不能受益。这种错位使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逐渐沉淀。
(二)缴费率偏高带动基金稳定增长。失业保险制度缴费率应秉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及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情况下坚持公平性和适度性。各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的费率均比较高,如山西省参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设定最低缴费基数,即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2016年,山西社会平均工资为44943元/年,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6965.8元/年、2247.2元/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单位每月替每位职工至少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的2%,即44.94元。参照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使得山西失业保险缴费率偏高,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带动失业保险基金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