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安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生育保险2018-07-12王华老师

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生育津贴纳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通知》发出后,不少市民仍有不少疑问,就此,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对《通知》进行了更加细致和针对性的解读。

参与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又称“产假工资”。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点办法》将产假工资统一改为“生育津贴”,主要原因是与国际通用术语接轨。在此之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此之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通知》明确规定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女职工,是待遇享受主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享受此津贴,其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通知》规定,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怎么发 计算标准看这里

很多人有疑问,生育津贴到底该如何计发?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举个例子:西安一公司李女士于2018年1月8日开始休产假,并于9日正常生育。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李女士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5000元*12月/365天*98天=16109.59元。

《通知》明确,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上述公司的李女士本人按照国家法定休假期间的实际工资之和,高于其应享受的生育津贴16109.59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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