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2018-06-07王华老师

遂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并发症住院医疗费);

第十二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参保单位职工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12个月,参保单位应连续不间断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除生育保险关系正常转移外的补缴)。

(三)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含人工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单位职工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天数计算。

用人单位参保不足12个月,但用人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在核定其生育津贴时,以用人单位参保期间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地社保局在支付生育津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职工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天数:

(一)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按以下标准确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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