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6月8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聊城市卫计委副主任冯守琦对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其介绍,除了国家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外,山东省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很多变化与生育两孩的市民息息相关。
遇到这六种情形
还可以生三孩
冯守琦介绍说,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山东省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以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并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规定的可以再生育子女的6种具体情形分别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已领光荣证不再生育
继续享受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年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