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待遇部分问答

生育保险2018-06-03王华老师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需符合两条件:(一)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五、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答:(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五)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六)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九)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包括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症、产后出血(休克)、羊水拴塞(DIC)、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症等。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八、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保险费用支付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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