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全文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全文公告如下: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市《条例》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生育子女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夫妻中的独生子女一方应当提供证明本人是独生子女的有关材料:
1.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2.《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海市独生子女证》),如无《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海市独生子女证》),则需提供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如父母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属于再婚对象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