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社保缴费基数公布,湘潭市社保基数调整及计算方法

社保政策2018-07-19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湘潭市2018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对象

湘潭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中:县(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二、基数申报时间、地点

2018年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于2018年3月13日至4月28日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6)。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统一申报手续前须分别到各险种柜台拷贝本单位上月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等相关数据。

三、基数申报内容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与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每年的1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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