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1、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入介绍信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调出介绍信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调转人员社会保险编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跨省转移
1、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入介绍信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调出介绍信或调入接收单位证明;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从业人员个人帐户记录表》;
4、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地区户口本;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6、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7、转出人员社会保险编号。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