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鲁人社发〔2015〕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余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具体见下表。)
缴费年限 | 增加额(元/月) |
15年及以下 | 30 |
16年~20年 | 40 |
21年~25年 | 50 |
26年~30年 | 60 |
31年~35年 | 70 |
36年~40年 | 80 |
41年以上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