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加强宏观调控。下岗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一般在企业内部下岗待岗,如本人自愿,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也作为下岗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轮岗培训、劳务输出、通过自办经济实体转岗、成建制转制的职工,属企业内部分流职工,不作为下岗职工。对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合同未到期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企业不得安排因工致残职工、处于“三期”(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下岗。由于企业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由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安置。
企业尽可能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省(部)级劳动模范下岗。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同时安排其配偶下岗。由于企业全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首先由其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调剂安置,主管部门调剂安排不了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安排。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硬性安排职工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