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1998]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筹集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并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