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超生的;
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
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会不会进一步调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多生育的生育者采取的一种经济限制的措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
2002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杨文庄说:“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没有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杨文庄表示。
不过,随着近些年人口形势的变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备受关注。国家卫生计划委也很关注,也反复强调,要求依法规范征收主体和征收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信息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去年11月,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不过目前看来,新办法何时实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