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将完善生活保障制度,禁止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6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即575元)。
根据《意见》,福州市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救助对象。
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和初中低保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和2250元补助,对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补助,保障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幼儿园孤儿或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其他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城乡高中低保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中职全日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评审)享受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高校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适时提高救助标准。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办法和准入标准执行。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及租金减免标准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享受全额低保金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人员,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此类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收入、财产认定,无需再启动审查程序。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残家庭,计生特殊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人员家庭,经房屋征收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家庭。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