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社保政策2018-07-16才子老师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参保手续是什么?

答:具有天津正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可自愿参保。参保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村(居)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于当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费。

2、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归谁,计算利息吗?

答:个人缴费连同缴费补贴全归参保居民所有,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个人缴费的养老金可以继承吗?

答:参保居民亡故时,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连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4、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个月+基础养老金

5、怎么领取养老金

答:居民年满60周岁,累积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持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于生日当月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

6、个人累积缴费满15年后怎么办?

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可等60周岁办理退休,也可以继续按年缴纳,一次性趸交的15年的,缴费期内不能缴费,缴费期满后从第16年起可以继续按年缴费。并且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4元基础养老金。

7、居民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是多少?以后还会增加吗?

答:2016年基础养老金为245元,我市已建立起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增长机制,所以今后基础养老金水平还将逐步增加。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答:2016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在2016年至2017年三年内,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一档缴费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即60元),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市财政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不得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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