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是普遍参加调整,年龄大的多调,体现公平因素。即: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到平均水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简表
人员 | 调整项目 | 月增加金额(元)、比例 | |
2014年12月31日前 退休(职)人员 | 按年龄 调整 | 69周岁及以下 | 76 |
70周岁-74周岁 | 90 | ||
75周岁-79周岁 | 105 | ||
80周岁及以上 | 120 | ||
与缴费 年限 挂钩 | 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 | 3 | |
与待遇 水平 挂钩 | 调整前 月基本养老金 | 2% | |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未达到所在市(原行业企业按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