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榆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4方面有调整
榆中县委宣传部4日披露,日前,《榆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实施方案》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同时,结合榆中县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实施方案》除明确参保范围和待遇领取条件、规范政府补助等筹资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外,还做4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增设两个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5元、10元、15元、2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2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3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40元。
二是充实个人账户余额。《实施方案》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资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是充分进行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部分失地的人员,在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五是扩大待遇发放范围。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00元、30元、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省市县财政各承担60元、20元、2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市县财政各承担25元、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