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3、参保职工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申领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单位停发工资证明;难产的除应提供正常生育所需审核材料外另需提供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生育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结算单、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三、业务流程
1、市属单位参保女职工怀孕检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一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参见济人社字〔2015〕129号文件附件)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所选择的怀孕检查定点医院同时做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可另行选择。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改生育服务机构的,须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实施。
2、职工生育时在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孕期检查医疗费、分娩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29号)中规定的定额标准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3、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职工生育后18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已通过新农合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产前检查费(不含治疗费,药费、新生儿费用等)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