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1、 统筹基金
(1) 资金来源:
①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
②退休人员过渡性 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
③统筹基金的利息收入;
④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⑤ 政府资助;
⑥其他合法收入。
(2) 支付范围
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按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2、个人帐户
(1)资金来源:
①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
③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④个人帐户利息等合法收入。
(2)支付范围:
①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
②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
③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3)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医疗支出,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3、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
用人单位缴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时,先按每人每年100元基础金划入,然后,在职职工以其本人当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为1%;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退休人员为5.1% 。
4、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确定
(1)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每次住院计。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4 %;二级医院为6%;三级医院为10%。退休人员为在职职工的70%。
(2)设置起付标准,主要是避免小病滥住院、门诊费用挤占统筹基金,以及确保统筹基金有足够的保大病支付能力。起付标准定得过低起不了作用(或作用不大);过高,又会 使职工大病时负担过重或住不起院。为了有利于发挥起付标准的门槛作用和便于操作,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按国务院的规定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来确定起付标准,而且是按每次 住院计算。《方案》同样采用了这种做法,按医院级别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起村标准。综合平均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8%,比国家规定的10%稍低。这样可适当减轻职工的负担, 又使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易于承受。尤其是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更低(比在职职工的标准降低了30%),受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