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本科生转专业的各项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凡进入第三学年(含)以上、已有转专业经历(包括提出申请后未获准转专业者)、已有转学经历、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本科生,不能申请转专业。学校在招生时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及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每年度各院系须按学校要求、并根据所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
第五条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及院系公布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院系的考核规则以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计划数。
第六条院系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的考核规则,并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院系须安排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咨询。
第八条学生应仔细了解教务处网站上公布的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各院系的考核规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URP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同时在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申请。
第九条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考核由各院系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