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艺术类专业(本办法所提及的艺术类专业均指参加学校单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艺术类专业考试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音乐(舞蹈、表演)类
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考试实行初试、复试(观看录像)的评分方法。
(一)评委确定
初试评分老师由学院推荐,经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点工作议定1-3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复试的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专业的复试工作分成2-3个小组同时进行,原则上每组不少于6人,各组在评审完1个省份的考生后需重新分组。评委库主要由校内专业教师和聘请的校外专家组成,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二)评分程序
1.初试
(1)评分老师根据考生在考场的表现,按照评分标准直接在考生报名表上评分。初试结束后,评分老师应及时将考生报名表中的成绩按考试顺序填入成绩汇总表并签字确认,再交纪检人员和组长签名确认。成绩汇总表由组长带回学校交招生办,考生报名表由组长指定的工作人员带回交招生办。
(2)考试过程用主、副2台摄像机全程录像,以主摄像机为主,副机录像备查。录像人员要按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录像工作,不得私自删除录像文件。
(3)评委在评分时,要区分层次,“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90分、“中等”为70-80分、“一般”为60-70分。
2.复试
(1)评委到达指定地点集中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生办根据分组情况随机抽取名单。
(2)评委进入复试现场按指定位置就坐,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在电脑上登录评分系统进入评分界面。评分界面只显示考生身高、性别和需要输入的专业成绩。
(3)评委通过观看录像,逐个将考生的分数输入电脑,待1个省份的评分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通过评分系统分别打印出各评委的评分表交评委本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4)工作人员通过评分系统将考生的最终成绩(评分系统自动生成,含初试评委在内的所有评委的分数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打印出来交监督人员和招生办人员签字确认。
(三)复试范围
1.音乐学、表演专业
(1)初试成绩70分为复试资格线。
(2)符合复试资格人数少于100人,全部进入复试。
(3)符合复试资格人数在100-200人,则100人进入复试。
(4)符合复试资格人数超过200人,按符合人数的50%进入复试(多考场的省份分别按考场符合人数的50%确定)。
(5)在确定100人和50%界线时,可视同分点人数情况作适当微调。
2.舞蹈编导专业
初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所有考生进入复试。
二、美术类
(一)外出教师的选派
选派的规则与音乐(舞蹈、表演)类的相同。
(二)评卷教师的确定
1.评卷教师由我校美术类专业教师组成。
2.评卷工作以随机抽签分组的形式进行,每个小组由3名教师组成,各小组评完1个省份的1个科目后需重新分组。
3.被派出到考试现场的教师不参与该省的评卷工作。
(三)评卷程序和操作办法
1.试卷密封邮寄回学校后,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由招生办人员开封试卷箱并对试卷进行检查清点,形成试卷开封清点记录。
2.经检查清点后的试卷按省份随机编排代号,代号对应的省份对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保密。
3.工作人员领取1个省份的试卷到评卷场所后,由评分小组成员共同商定将试卷分成ABCD四个档次(即优秀、良好、中等、一般四等),再由工作人员对每个档次试卷逐一编号,并填写分档情况表,同时要求评卷老师和纪检人员签字确认,确保试卷数量与试卷清点时数量一致。
4.评卷教师根据评分标准独立公平公正评分,其中A档评分范围为85-100分,B档为75-84.5分,C档为65-74.5分,D档为60-64.5分。经分档后的试卷原则上要在所在档的分数区间内评分,如需调整,须经评分小组集体同意,并报纪检人员和招生办同意后方可更改。
三、考场要求
(一)各复试和评卷场所安置1台摄像机,对评分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监控。
(二)各复试和评卷场所配备1名监督人员,对评分过程进行监督。
(三)相关人员需凭证进入考场,在场的人员需关闭通讯工具并上交由专人统一保管。
(四)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将评分的纸质材料或电子资料等带出考场。
四、招生监督
招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程,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内部工作规程防控,学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监督,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各重要环节的考试数据实行招生办和监察处交叉监督,并由监察处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环节情况复查。
五、工作纪律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严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三)严禁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承诺吸引生源。
(四)严禁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院系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艺考培训班;严禁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实施细则》(校招生就业〔2009〕3号)中的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复试暂行规定》(校招生就业〔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