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目标要求,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广大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康复全覆盖、出行无障碍,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改善纳入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范围的残疾人供养条件,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严格落实本市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